昨天,国务院法制办布《快递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通知。其中,意见稿针对实名寄件作出了有关规定,类似“张三李四”等假名将无法寄件。
《快递暂行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第二十一条指出:
寄件人交寄快件,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: (一)寄件人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;(二)收件人姓名(名称)、地址、联系电话; (三)寄递物品的名称、性质、数量。
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,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,并登记身份信息,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(名称)、地址、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。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。
也就是说,如果寄件人没有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,快递员就不可以揽件。意见稿指出,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,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,将根据情况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此外,若快递企业出售、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;或未立即对信息泄露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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